一起交通事故,无责任方反倒向负全责方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只因无责一方没买交强险。日前,一起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向负全责方赔偿经济损失近万元的事故案例引起多方关注。
去年6月,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与龙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经广安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龙先生因不按规定行车,负全责,李先生无责任。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李先生却被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原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龙先生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13800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金7100元,伤残鉴定、误工、护理等费用2400元,车损400元,根据交强险车主无责任赔付规定,龙先生应获得保险公司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赔偿1000元、残疾赔偿9500元、车损赔偿100元。可李先生为了省钱,在购置小轿车时没买交强险,导致龙先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应给予的赔偿。龙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该项损失。
众所周知,交强险是最基本的汽车保险,车辆上路不能没有交强险,保险价格是全国统一的,是由保监会统一实施的,第一年车主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表交纳保险费,在以后的每年里,交强险的价格和车辆有责任交通事故挂钩,全年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都能下浮,最大可达到30%。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龙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因李先生未尽法定义务,致使龙先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该损失是李先生造成的,故作出上述判决。
小贴士:不投保交强险后果是很严重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 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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