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工伤保险中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职业病工伤预防工作。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为切实维护职工在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方面的相关权益,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管理工作,四月中旬,该中心和县疾控中心联合下文,出台了《关于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并编写了《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手册》(职业病知识专题),明确了参保单位和工伤保险中心在职业病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
从四月初开始,该中心通过走访有关煤矿、化工企业,了解我县职业病种类以及人员分布等现状,并结合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下企业进行职业病工伤预防宣传,进行现场解答,共下企业4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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