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1日凌晨2时左右,代班司机冷某驾驶湘JX0538号出租汽车行驶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玉霞路地段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虽然火势被扑灭,但由于汽车油箱接火,整车仍被烧毁。
冷某随后向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德分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拨打了出险报案电话。该公司当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查勘。勘查后,两级保险均公司答复,这起事故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自燃”,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00年3月8日,谢某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人保常德市武陵区支公司在答辩中指出,本案属“自燃”,由于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不应赔偿,并出具了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果: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
法院认为,谢某于1998年12月以14.5万元购买了湘JX0538号汽车,其后挂靠在常德市青舟汽车出租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营运方式,且保险费由其支付,保险单中的投保人栏也载明了“青舟公司”,故谢某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是本案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然保险条款规定了“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情形,但保险公司未向谢某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时,将火灾列入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后,又将“自燃”列入免除责任范围,在理解上已产生争议。依照《保险法》关于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规定,应确认“自燃”免责条款无效。据此判决人保武陵区支公司向谢某赔偿保险金94338.34元。
看了上述案例,相信有的人会产生疑问,什么是自燃险呢?自燃险在哪些情况下不予以理赔?
自燃险全称为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它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险。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费并不高,一般仅为几十元。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需提醒车主的是,自燃险通常有2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自燃导致的损失为1万元,保险公司最多只赔8000元。如果车主想获得全额赔付,需购买自燃险的不计免赔,费率为自燃险保费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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