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期间,严小姐驾车回南通的老家过年,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刮蹭。因急着赶路,且事故不算严重,双方决定私了。长假归来后,严小姐才想起向保险公司报案,却被告之无法受理,原因是已经超过了报案时间。
众所周知,“48小时内报案”这一保险条款早已有之,且每个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定保单时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这一规定导致不少车主在车祸发生后,因未能及时报案,而不能得到理赔。
“个人觉得,‘48小时内报案’的规定可以理解。因为对于车主来说48小时内报案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报案只需一个电话就行,没有任何难度。而且,报案报得早,车主还能早点得到理赔。”有网友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车主在48小时内报案并无不可。但还有人认为“超过48小时不受理”纯属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是保险公司变相对投保人利益的侵害。有的车主救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3年8月19日23时25分,郭某的投保车辆在广州市黄埔大道员村文化宫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认定被上诉人驾车不小心撞到隔离墩,车主郭某负事故全责。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郭某通知维修中心将车辆拖至该维修中心修理。维修中心工作人员梁某证实:郭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03年8月19日晚被拖进维修中心;8月20日,他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但因报案资料不全未被受理;8月22日,他从被上诉人处取得车辆投保资料后即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其后,车辆在维修中心进行了修理,修理费63814元。
2003年10月21日,保险公司收取了郭某提交的车辆修理费和拖车费发票。
2004年9月20日,保险公司向郭某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称由于郭某的报案时间超过出险时间48小时,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对此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
法院认为,从郭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来看,郭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在48小时内进行有效报案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但是该点并不足以作为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鉴于保险人和交通管理部门均是可以调查、确定保险事故成因或责任的机构,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及时”,应理解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现场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人。虽然在很多保险合同中,都有“超过48小时报案不予受理”的免责条款约定,但只要车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报案,就没有违反通知义务,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此条款也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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