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承保了一辆车龄8年的捷达轿车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2011年3月,王某驾驶该车在汽配城与由张某驾驶的一辆标致轿车相撞。此事故经交警处理,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对责任认定不服,更换了联系方式。张某多次联系不上王某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此事故由交警处理,经定损人员与第三者及交警确认事故属实。但与被保险人及本车司机王某通过各种方法均未取得联系。王某的驾驶资格经交管局信息网站查询合格有效。承保车辆信息与交裁记载及笔录描述一致。受损车辆痕迹符合事故描述。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直接对第三者车辆进行定损及赔偿。
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一个疑惑——事故发生后,第三方受害者是否可以直接向责任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一案件的合理解决对此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然而这种处理结果看起来似乎是在三方协商的基础上做出的。其实,对于这种情况,我国于2009年10月出台的新《保险法》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也意味着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权利得到了优先保障。
看到这里,可能有一些车主会问,什么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而如果按照以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必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而是需要经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赔给投保人,由投保人再支付给第三者。在这种法律规范下,第三者在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后,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受害者索赔需求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满足。
同时,在新《保险法》出台之前,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三者险保险金“动手脚”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只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第三者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这样一来,第三方受害者在遇到事故发生后可以借由法律的规定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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