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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水箱爆炸烫伤乘客肇事车投保公司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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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苏悠悠覃木熠)已经投保的车辆与无牌无证机动车相撞,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以第三人也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全部维修费。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苏悠悠覃木熠)已经投保的车辆与无牌无证机动车相撞,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以第三人也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全部维修费。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支公司保险赔偿原告覃历车辆维修费7922元。

2011年8月29日,原告之妻韦任婕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由保平乡往六圩镇方向行驶,至河池市G323线1225KM+200M处时,与赖唐名驾驶的无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因受损而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7922元。

发生事故时,原告的车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率),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7922元,遂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拒赔没有法律依据,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922元。

被告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应由无牌无证机动车驾驶人赖唐名承担2000元,余下5922元由其按照原告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为车投了保险,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原告索赔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被告拒绝赔偿行为构成违约。同时,原告诉称的是本车车损的索赔,索赔对象应当是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的被告,与第三者赖唐名无关,被告将赖唐名作为赔偿责任人之一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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