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支持不同投保人就同一财产投保后的主张赔偿要求。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此外,司法解释还具体规范了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保险合同中术语的解释,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2012年各级法院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000余件。该司法解释针对性极强,对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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