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4日凌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口发生一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死者赔偿问题法院已作出判决。然而,事故中损毁的宝马车并非车主驾驶,这辆车的损失究竟该谁承担?记者从海口中院获悉,该车车主告赢了保险公司,获赔90多万元。
2011年3月14日,钟某酒后驾驶李某的宝马轿车,在滨海大道与丘海大道十字路口,与一辆半挂车相撞,导致4人(包括钟某)死亡,两车严重损坏。交警认定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龙华法院判决,宝马车司机父母、大货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3名死者家属各33.8万元。然而,事故中的宝马车价值90多万元,该车非本人驾驶,究竟该谁来赔偿,一直没有下文。
据悉,该宝马轿车发生事故时使用还不到一年,是车主李某于2010年8月24日以93.8万元购买的新车。购车时向公司投保,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91.6万元。因此,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海口中院二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9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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