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居民医保新年度(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第一轮参保手续已结束,9月1日起,59.8万居民和学生将享受新年度医保待遇。
要请参保人员关注的是,新年度起宁波将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负和个承担的医疗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计算顺序结算其医疗费,定点医院将属于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记账;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宁波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对2013年、2014年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适逢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人员类别确定,如参保人员在2014年8月23日入院,2014年9月2日出院,其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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