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4日22时,醉酒后的郭某因意识不清,误把马路当床,将外套脱掉,躺在机动车道上。不料,一辆出租车因未看见,从他身上碾压过去,致其当场死亡。2012年11月29日,该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主唐某和死者郭某分别担60%和40%的责任。然而,直至今年3月唐某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死者家人故将唐某、滁州人民财产保险分公司告上琅琊区人民法院。
经查,郭某所躺车道属于双向六车道,夜间路灯照明良好,车主应承担60%责任。郭某酒后卧躺在机动车道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承担40%的责任。
日前,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滁州市人民财产保险分公司于3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3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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