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原本能报的医疗费用因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而搁浅,员工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家住四面山镇的王思荣就经历了这样的烦心事。
原来,王思荣自2013年9月5日在重庆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在工作中任劳任怨,深得领导和同事喜爱。2014年1月14日4时,一场突发疾病使他住进医院治疗28天,共花去医疗费31141.21元,在公共医疗中报销16000余元后仍有15000余元单位拒不支付其医疗费及病假工资,这对于一名打工者来说是雪上加霜,他要寻求法律保护。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电视上看到困难群众无钱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今年2月,他找到了江津区司法局先锋司法所,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先锋司法所工作人员陈建荣接待了他,并着手了解他的相关情况。
陈建荣认为,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物业公司虽与王思荣签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没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为此,在2014年2月25日以单位违反《劳动法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邮寄的方式向该单位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随后,先锋司法所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向江津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赔偿医疗费。4月15日,王思荣拿到了自己所有应得的病假工资、医疗赔偿款项共计7500元。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的帮助,帮助我讨回自己的公道。”事后王思荣感激涕零地道谢。截至日前,先锋司法所2014年已经提供免费法律援助64件,坚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最大化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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