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的一天,泸州丁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到某车行为车辆做美容。车店员工孙某驾驶该轿车清洗时,车辆突然失控,与正在清洗的两辆奥迪相撞,还伤及一位顾客。事故发生后,丁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针对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应是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事发当天,丁先生的车辆是在做养护,且养护场所位于地下,不算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能理赔。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事故发生后,车行已经做出相应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理赔责任。
车行是在地下,是低于道路,但有坡道连接,所以只是地势低一些,按照有利解释原则,我有权得到理赔。丁先生还拿出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交管部门是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该事件。对于车行做出的赔偿,丁先生表示,车行为了平息事态,只是垫付赔偿款,最终责任还是要由自己承担。
而保险公司坚持撞车不属于交通事故。代理人认为,交管部门出警的原因只是丁先生等人报警,要求交警来划定责任,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事件是道路事故。
律师说法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市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生认为违背了保险业的本质。投保就是为了防范客观因素带来的风险,而且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主要针对驾驶人主观过错,包括醉酒、故意碰瓷等。王先生分析,丁先生的汽车在清洗时只要打着火,就视为行驶状态,可以列入交通范畴。
如果地下洗车店不算城市道路,地下车库、小区道路也不能算,那么车辆在这些路上出事,保险公司岂不都可以免责?王先生认为,应该宽泛地理解道路含义,保险公司不该玩文字游戏推卸责任,导致公众对保险业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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