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为心爱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并约定保险期限自缴费的次日凌晨有效。而当天下午,被保险车辆就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拒绝赔付。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赔偿费用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2013年2月25日14时,林某就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于当日向车主出具了保险费用发票及保险单。当日下午18时30分许,朋友黄宝驾驶被保险车辆时不慎撞到路灯杆,造成了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美兰大队对本次事故作了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黄宝负事故全责。2月26日1时许,林敏杰打电话报险。4月16日,保险公司以车辆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双方订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5日零时止,而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18时左右。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开始生效,生效的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间是经双方认可的,车主在收到保险单后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遂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关系自缴费起成立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签发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具有保险合同凭证的作用,但不影响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下午14时左右,就被保险车辆向被告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了相应保险费用,且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保险费用发票及保险单,由此认定双方保险合同关系自缴纳保费起成立。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林敏杰被保险车辆维修理费用8189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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