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对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据介绍,原《保险法》要求“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即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转让之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中止。保险监管人士认为,原法的这一规定比较教条,增加了交易的社会成本。
新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财产转让后保险可以不用过户。
浙江保监局提醒说,新法同时还规定,如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就保险标的转让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争议,当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险标的发生转让时,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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