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保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渔民出海,经常有人葬身鱼腹。这些渔民的家人往往生活无着,不得已卖身为奴。后来渔民们商定,每次出海之前大家共同凑一笔钱,如果出海有同伴没回来,这些钱就给他的家人作为以后的生活费用。这样,渔民的家人就多了一份生活保障,出海的渔民也就没有了对家人的后顾之忧。
后来,这种互助方式被多方采用。这种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发展为现在的人身险。
财产险是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在突如其来的大风暴中,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而这种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就发展为财产险。
可以说,保险的目的是未雨绸缪、分散风险。
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曾说过:“一个有责任的人,对于父母和妻儿的真爱,表现在他为温馨幸福的家庭做好万全的准备。拥有适当的保险,是一种道德责任,也是国民该负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作出如下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助动器,也是企业稳健发展的有力保障、家庭财务安全不可或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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