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属于待业职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为待业职工: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这是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这是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对濒临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期间,经批准精简的职工。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这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通过法律手续撤销、解散的企业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这是指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期间,经批准精简的职工。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这是指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也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是指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的违纪职工,也包括因企业生产不需要等其他原因辞退的职工。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失业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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