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均有所调整。
调整后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同时,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也相应增加。据了解,参保人员符合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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