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参合农民;新生儿也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年度内全市所有参合的农村居民。其中,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父母一方享受当年的大病保险待遇。
补偿时间为一个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合人员在获得新农合基本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偿。
“新农合”大病保险将按照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高低确定年度起付线,分段设定补偿比例,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并随着筹资保障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
补偿范围: 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再补偿;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补偿 年度内参合人员因患大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转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基本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后,再给予大病保险补偿。
其中,对下一年度不能连续参合的农村居民,只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对连续参合跨年度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本着就高不就低、向参合人员倾斜的原则,将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记入大病保险,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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