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是导游服务公司的注册导游,受导游服务公司的委派给旅行社带团,出了工伤事故谁负责?答案是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啥呢?咱先来说法律关系,导游和导游服务公司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导游给导游服务公司每年交一定的管理费,接受导游服务公司的管理,接受导游服务公司的委派给其他旅行社带团,这样来就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工资的给负方式是约定式的提成方式……。
导游未通过导游公司的委派给旅行社带团并且但是导游公司知情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的工伤责任人属于导游公司,导游公司必须为导游的工伤负责。导游服务公司和旅行社的法律关系是,导游公司给旅行社提供劳务输出,向旅行社借出导游员进行带团活动,导游作为导游服务公司的生产资料和员工,为导游服务公司创造利润,旅行社给导游公司支付使用导游的一切费用,(至于费用给导游还是给导游公司这是另外一个议题在这就不多说了)。
所以说导游公司和旅行社是一种商业关系,导游和旅行社是一种借用的劳务关系。这一点分清楚之后,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出了工伤事故,当然就应该是导游公司来承担责任,导游公司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旅行社索赔侵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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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咨询:
2007年大学毕业的王某考取导游证后,到A旅行社带团,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的收入主要是:商店的回扣、客人给的小费。旅行社未给王某上任何保险。
不幸的是王某在带团中遭遇车祸,下肢落下残疾,至此王某不但不能再从事导游工作,就是其他工作也受限制。旅行社给王某付完医疗费后就不再付任何费用了。
王某在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将A旅行社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按工伤予以赔偿,在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因旅行社未缴纳工伤保险,令其按照工伤保险的数额一次性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10万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旅行社对裁决结果感到很委屈,认为不应当承担此责任,其理由是旅行社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回答:
因旅行社未缴纳工伤保险,令其按照工伤保险的数额一次性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10万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机会是用人单位给予的,劳动者对外以用人单位人员的名义从事劳动。
2、双方存在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以劳动换取用人单位的报酬。
3、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劳动者需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安排及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
《导游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员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以委派的旅行社名义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作为高风险的职业,生命时刻受到威胁,但在这种情况下经常看到导游的工伤事故得不到赔偿,或者赔偿得非常勉强,所以我们导游应该加强维权意识,时刻提醒自己不要漠视自己的权利,尤其是非常宝贵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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