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预付制是指在医疗费用发生之前,医疗保险方按一定的标准将医疗费用预先支付给医疗服务机构。支付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一段时期后按实际情况的变化相应调整。
预付制主要有总额预付制、按人头支付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支付等。总额预付制。由政府部门或保险机构在考虑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基础上,按某种标准,如机构规模、技术、服务人群数及医院的服务量,确定某一医疗机构一定时期的预算总额,医疗保险机构在支付时以此为最高限额。在总额预付制下,医院预算制度一旦确定,医院的收入就不能随服务量的增长而增长,一旦出现亏损,保险机构不再追加支付,亏损部分由医院自负。能否合理确定预算是实施该支付方式的关键环节。我国在进行医院体制改革前,国家对多数公有制医院实行这种付费方法。比如,山东省潍坊市对市直医疗机构采取的是定额支付方式,数额和方式已经十多年没有发生变化。
潍坊市属医疗机构主要是三级医院,在改革开放以前财政支付基本上占医疗机构支出的50%至60%,现在所占比例不到20%。医院每年学科发展的定项经费,也是在全市卫生经费总额固定的前提下,进行结构调整,增加某个医院的学科建设费用。现在一些地方社保机构也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需要复杂的测算,医院非常容易接受;同时医疗服务供方又成为医疗费用支出的控制者,使医院在总额内精打细算、努力以最低成本提供一定量的医疗服务,管理成本低,医疗费用容易得到控制。
但是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医院会主动减少医疗服务的供给,盲目节约成本,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容易打折扣。同时,各种因素和标准很难界定,确定预算总额有一定的难度。这种预算制度也削弱了市场作用,还可能阻碍医疗服务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影响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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