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失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办理程序:1、失业保险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对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有异议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并提交书面申请或报告、《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申报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名册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筹范围外转入,需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统筹范围内认定的单位和职工,需提供缴费凭证或个人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补充资料。区经办机构受理并进行初审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及系统操作认定。是否收费:否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单位:各社保处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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