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2009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已开始,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缴费单位必须按参保人员2008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额为其缴费工资,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各缴费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18日前填写《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按规定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采用电子磁盘(或U盘)报送,由区社保办提供安装程序,单位自行安装,按要求输入相关资料后申报,并提供单位盖章的纸质文档(一式两份)。
三、各缴费单位为参保人员所申报的缴费工资(暂不设定最低及最高限额)届时将由区社保办根据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核定。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所申报的缴费工资经核定后,从2009年7月起作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4610909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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