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特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日照市近期出台了《日照市市直特保人员医疗保障办法》(市政府第86号令),对市直特保人员医疗保障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市直用人单位特保人员和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特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日照市市直特保人员(离休人员、老红军、建国前老工人、1-6级残疾军人、1-6级伤残警察)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凡是在本市居住的特保人员可以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选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其中在本市非市区居住的特保人员,还可以在居住地就近再选择一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异地居住的特保人员应当选定当地一至两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特保人员定点医院按年度选定,由所在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有效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一年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当年12月确定次年度定点医院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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