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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2014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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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

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2014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与职工医保的相关标准同步调整。即:①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2013医保年度的计入标准执行;②住院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4万元提高到36万元,超过部分继续由小城镇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4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3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三)2014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2014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4医保年度,本市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维持2013医保年度标准不变。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14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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