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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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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交须担生育费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一半。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三亚市

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交须担生育费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一半。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三亚市局了解到,事实上,海南现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早于去年9月就已经调整了生育保险的范围,在海南所有非本地籍的职工、包括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都纳入到了生育保险的范围。
国家拟出新规生育保险扩至所有单位和职工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由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至今已行使18年。该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与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这次征求意见稿大大扩大了的范围,生育保险的待遇不再限户籍,即不再仅限于当地的城镇职工和职工。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
海南情况不限户籍配偶可享
记者从三亚市社保局了解到,三亚市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施行有关生育保险工作的。据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废止。新条例于2011年9月修正,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和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也一视同仁参加生育保险,且所有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目前,海南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按月向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月标准明确规定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不足1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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