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以说是陪伴我们一生的,那么对于这个救命药大家来看这个案例: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是因为6000元引发理赔官司
那么现在我们大家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2007年12月30日,顺德某建筑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2008年12月4日18时许,这辆作业车在顺德乐从与途人刘某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作业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因事故致右锁骨中段骨折等,先后两次入院治疗。2009年6月,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的医疗费23058元、误工费等11000多元由肇事方负责。
建筑公司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后,于2009年6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因伤者住院期间使用了部分非社保用药,该部分医疗费为6313.99元,应当剔除。建筑公司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公司质疑:
抢救生命怎能分类药品?
“作为建筑公司而言,不可能有专业的知识去判断哪些药品是保险公司不理赔的,也不可能知道需要参照社保标准。毕竟交通事故不同于一般医疗。”法庭上,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
那么最后这个,就是相关的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还质问说,如果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那么是否暗示着当事人以后碰到类似事故最好的方法是不要去救助、不要去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说,是不是鼓励当事人去控告医院为什么在医治受害人时不使用社保规定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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