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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保监会寿险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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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5月23日,保监会正式在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下称“人身险新规”),那么2017保监会寿险有哪些新规定?保险新规2017到底说了些什么呢?下面

5月23日,保监会正式在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下称“人身险新规”),那么2017保监会寿险有哪些新规定?保险新规2017到底说了些什么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2017保监会寿险新规定

5月23日,保监会正式在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下称“人身险新规”),对寿险公司的产品设计进行限定,禁止年金产品快速返还,禁止万能险、投连险作为附加险存在,寿险公司产品要走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两条路。

并且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二)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五)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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