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天我市医改领导小组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了解到,我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并且全额缴费的参保居民,有望在我省率先享受到大病保险。 正文 城乡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一旦遭遇大病,需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时,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支付补偿的基础上,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报销比例。另外,农村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就可以跟随参加新农合的母亲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但从第二年起,就要按照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将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的1月1号到12月31号住院就诊的参保或参合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除此以外,对大病的界定,不单按照病种区分,而是主要依据医疗费用的额度确定。对于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目前还在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中。 据了解,我市是首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之一。我市将在今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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