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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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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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