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南京为例,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指工资基数);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例如:30岁职业女性,月收入40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享受3个月每月40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共计约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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