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这是自2014年9月1日我市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以来的又一惠民利好消息。
根据我市现行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属于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划入,无需参保人另行缴费。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已建立起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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