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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至6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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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2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各档次调整幅度在20%以上。
为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2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各档次调整幅度在20%以上。此次调整中,十堰市城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30元/月,五县一市失业保险金实现标准统一为525元/月。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从本月起,省政府调整了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同步上调,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770元/月、630元/月、525元/月,比以往均提高20%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以前,十堰市城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525元/月。根据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因此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30元/月,比以前增加了105元,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执行同一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525元/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如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昨日,市劳动就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接到省人社厅文件后,将及时做好核定认定和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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