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8]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510元,二类480元,三类450元,四类420元。
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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