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2000]综27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续保手续;自谋职业者,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并按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含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并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应视同缴费年限。
3、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停薪留职期间,按有关文件规定仍属原单位(企业)
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其工龄延续计算,可视同缴费年限。
4、闽政办[1999]212号文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再予以办理补交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5、关于个人自付段,自件比例以及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预留问题,请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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