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一般来说,人身保险重复投保是有用的,但重复投保财产险却没有意义。对于财产险来说,如果财产的实际损失少于保险金额,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即使购买了两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但是实际损失为5万元,则只能获得5万元赔偿。
这是基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财产损失了,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我们的损失,否则发生风险事故反而造成了盈利,比如我们如果为一辆10万的车投保两份10万保额的保险,一旦车报废,获得20万的赔偿,我们可以再买辆车还有10万的现金,这显然是违反常理的。但是如果某人在两家公司分别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和30万元的人身保险,万一他不幸身故,则可以获得总计50万元赔偿。因为人命是无价的,一个生命的离去对于家庭来说是无法弥补和挽回的损失,所以在人身险的保额设定上,应该是有能力的话,保额越多越好。
特别要注意的是,费用型医疗保险是依据实际的医疗花费来赔付的,且赔付金额一般要低于实际花费,即使重复投保也是无意义的。这一点也好理解:我们不能因为生病治病反而形成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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