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只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依据《保险法》,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相应的利益。
另外,有的人为爱车投保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车险险种,造成保费过高,是没有必要的;而更多的人投保范围较窄,在出险后却希望有很全面的保障,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真的车辆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他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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