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我国保险集团公司进行绩效考核遵循的外部规定,主要是国家财政部于今年5月发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内部依据则主要是各集团自行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及其类型的增多,特别是国有保险集团改制上市前后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保险集团公司的综合绩效评估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外部绩效评估规定有待改进
就《评价办法》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从《评价办法》历史沿革轨迹判断,目前该办法仍主要立足于服务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角色的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直接作用是为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评价金融高管绩效提供量化依据,对其他类型金融企业的硬约束作用有限。
二是《评价办法》虽然区分了银行、证券、保险、综合等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但对市场中包括主要保险集团公司在内的、事实上实行综合性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并未加以进一步细分,对保险类公司也未参考其业务属性等标准予以详细区分。
三是测算行业单项指标标准值时,基本选取的是中央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作为样本进行测算,而实际接受考核并纳入样本的国有保险公司必然数量有限,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会受到样本不足的制约,标准值测算结果很可能有利于纳入样本的大公司。
总之,保险集团公司现行外部考核办法存在线条过粗、说服力不够强的问题。可以预见,期望通过该办法来推动那些接受其考核的保险集团公司实质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想法可能难以实现。
内部业绩评估体系存在缺陷
保险集团公司现行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在原则上一般都会强调要“以公司战略为导向,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突出战略目标和关键任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主要着眼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和员工的短期性考核。在向集团内各子公司及其各层级经营机构分解落实集团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体现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意图方面,尚缺乏从上而下、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的来自绩效考核方面的战略管理硬约束机制来加以保障。
即使是《评价办法》所规定的金融业绩评价指标,也仅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这些考核指标并未将反映企业发展战略的指标涵盖进去,如此往往会导致企业过于注重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注重内部指标、轻视外部指标,企业无法将短期利益和长期战略进行衔接,从而影响其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