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一、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参保单位申请失业人员备案
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档案;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单位和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及足额缴费等材料。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初审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进行初审,并告之初审结果。初审内容为:
(1)核对单位和个人足额缴费记录;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认定;
(3)对失业人员缴费年限认定;
(4)其他材料。
2、对初审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及时转交失业人员,并明确未及时转交的后果和责任。
四、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程序
失业人员本人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1、由失业者本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
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二份,持二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核准享受期限;
3、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失业证》,进行相片和指纹采集,建立个人失业登记的电子档案(作为今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4、签领失业金并发放银行存折。
五、发放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本人每月10-13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失业证》;
⑵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当前就业状况证明。
2、失业人员按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失业保险金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底将失业保险金划转到失业人员的个人活期储蓄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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