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成为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并计划于今年10月起正式实施。随着该法的正式出台,如何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就此,本报对《旅游法》的新亮点进行分析和详解,同时为游客维权支招。
案例:
日前,市民张先生报名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江西三清山四日游。到达景点后,张先生爬山过程中不慎迈空了脚步,扭伤了脚。四天的游玩行程,张先生几乎都在宾馆中度过。回到塘沽后,张先生找到了该旅行社,称旅行社方面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那么就应当赔偿自己部分医疗费用。而旅行社却认为张先生在爬山途中,导游已尽到提醒义务,张先生受伤属于自己疏忽造成,所以此事不在旅行社赔偿范围之内。张先生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盈科律师事务所张铭律师表示: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必须购买的法定险种,它的责任范围是:旅游过程中,如果因为旅行社的疏忽或者失误导致游客受伤或发生意外,游客可以向旅行社索赔。但如果是游客自身疏忽,或者遭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如地震等灾害受到伤害,这就不属于旅行社赔偿的范围。
新出台的《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与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注明的“可以提示”有本质分别。“应当提示”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提示旅游者,而旅游者在行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就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了对游客提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应当由旅行社进行举证。同时,旅行社在进行提示的同时,也应该要求参团者签署确认提示的通知,以防范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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