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印发。《方案》确定,我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方案》确定,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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