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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