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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