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8月1日起,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做了调整。
调整范围如下:对患白血病及恶性肿瘤的参保学生儿童实行大病救助制度,救助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年度救助金额为7万元。
在原有7种门诊大病的基础上,新增8种门诊大病及年定额标准分别为:冠心病(心梗恢复期、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安置术后):1500元;急性脑梗塞及脑出血恢复期:1000元;Ⅲ期原发性高血压:800元;肝炎后肝硬化:1500元;慢性肾小球肾炎:1200元;肺结核进展期:800元;重症肌无力:1000元。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保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对我市企业生育保险待遇也做出调整:生育医疗费支出定额标准剖宫产由2200元提高到2500元,正常产由700元提高到900元。同时,将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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