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保养职工合法权利,确保其生育期内的基础生活和基本医疗,推动女性公平学生就业,依据《中华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防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第619命令)、《江西职工生育商业保险暂行条例》(赣府厅发〔2011〕48号)等相关要求,融合我区具体,制订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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