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养女工的合法权利,确保其在生育期内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平衡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间员工生育花费的压力,贯彻执行方案生育相关现行政策,依据《企业员工生育商业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有关妥善解决城镇职工方案生育手术费用难题的通告》(劳社部发〔1999〕32号)等相关要求,融合我区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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