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区医疗、生育保险综合层级,提高股票基金抵挡风险性能力,促进同一城区医疗、生育保险缴纳社保工作人员享有相同待遇,依据《国务院关于创建城镇职工基础医疗保险制度的决策》(国发〔1998〕44号)、《郴州市创建城镇职工基础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实施)》(郴政发〔2000〕3号)和《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号)相关要求,经人民政府愿意,现就北湖区、苏仙区医疗和生育保险推行地市级统筹管理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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