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把我北京保险产业协会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晋升为业外调解员,逐渐参加保险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这一工作中确实要我对保险业拥有进一步掌握,对保险纠纷的调解获得了一些体会心得:
一、根据参加案例调解,我真实地了解到保险纠纷调解工作中的必要性。
一开始触碰保险纠纷调解时,我可以感受到调解委员会全力促进执行异议调解的工作成效。调解委员会要求,只需被告方合乎“为合同书签定或获益一方,有实际调解要求及客观事实、原因,不涉及到保险精算规范和生命表,未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标准的,均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办理调解,调解委员会服务承诺在二十个工作中日内进行调解,且被告方不需因此担负一切花费。另外调解委员会还慢慢探寻与法院系统开展诉调对接,立案侦查前、案件审理中、裁定前均可开展调解,能够说成尤其高度重视调解結果、着眼于调解取得成功。
做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我对于此事一开始并不十分了解:由产业协会开展调解变成起诉以外商业保险消费者消费者维权的又一合理方式,这针对商业保险消费者来讲自然是一个福利;但从起诉角度观察,一些商业保险消费者的直接证据并不扎扎实实,一切正常走民事诉讼程序很有可能不容易获得理想化实际效果,这类情况下过度追求完美调解取得成功是不是非常容易使纠纷案件以“和稀泥”的方法了断,进而放弃道德观念?
伴随着参加调解工作中的进行,我迅速了解了产业协会的“用心良苦”及其社会担当。在我国保险市场尽管发展趋势迅速,但与欧美国家对比还处于初中级发展趋势环节,我国住户的商业保险观念与项目投资观念也要有一个提升全过程。商业保险保险投保、代签购买保险书、免责声明、合同文本表明责任及其理赔难等普遍纠纷案件,既很有可能来源于业务员的错误引导,也很有可能因商业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了解误差、不高度重视阅读文章条文造成 。在这类情况下,产生保险纠纷后假如单纯性经起诉处理不一定可以真实案结事了,反倒很有可能不利消费者人群对商业保险特性、作用的正确对待和了解,危害商业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保险自信心,与时共进不利商业保险市场的需求的培养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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