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中国保监会有关离岸再保险人出示担保对策相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致力于提升离岸再保险买卖安全系数,预防离岸再保险人的信贷风险。
伴随着在我国保险市场迅速发展趋势,参加在我国再保险销售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持续增加,在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流程经营规模不断发展。因为离岸再保险人具备遍布广、地区无组织、没法立即管控、信息的不对称等特性,信贷风险逐渐突显。
征求意见确立,监督机构认同的担保方式包含储蓄资产、备用信用证和别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同的担保对策,担保对策的覆盖面积是地区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个人信用杠杆比率,即应收款分保账款和应收款分保准备金。
有关储蓄资产担保,征求意见规定储蓄资产应储放于中国境内依规开设的银行业,并要求在再保险合同书沒有付清的状况下,储蓄资产自存进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帐户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可以转到离岸再保险人银行帐户。
有关备用信用证担保,征求意见规定备用信用证应以锈与骨的、没有理由的、清理的、不会受到备用信用证之外的一切标准限定,其理赔和偿还应在我国地区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明,备用信用证一般做为交易对手毁约时收益人申请办理偿还的专用工具,对备用信用证明确提出有关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在离岸再保险人不可以执行再保险义务时,地区再保险分出人可以立即对备用信用证开展理赔,防止离岸再保险人或备用信用证开证组织以各种各样原因抵抗地区再保险分出人的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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