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市关于要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请示(南政[2001]综74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位征缴比例由7%提高到7.5%,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希望你市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参保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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