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府沪府[1997]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本市地方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资金列支渠道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4%提取并已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其中50%可在税前列支,即: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5-2%;在已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支付1.5-2%.二、会计处理在计提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税前列支工资总额1.5-2%部份)和“应付福利费”(提取福利费工资总额1.5-2%部份)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缴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资总额的基数与提取应付福利费的基数相同。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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